教唆自杀还是帮助自杀?提出分手女友要跳楼 男子假装陪跳 帮其找垫脚的桌子 结果女友真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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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刑初10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1,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2,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李某原,男。
辩护人谭某达,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8]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原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1、王某、何某2、何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律师,被告人李某原及其辩护人谭某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原与被害人闫某2为情侣关系。2018年3月8日上午,李某原从闫某2同事处得知闫某2已有婚史。当日l8时左右,李某原与闫某2在深圳市宝安区燕某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xx学校门口附近见面。随后,二人乘坐电动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xx酒店开房。
在xx酒店房间,李某原以闫某2隐瞒婚史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闫某2偿还交往期间费用,闫某2见李某原这样便要求李某原补偿其怀孕流产造成的伤害,二人为钱的事吵了起来。闫某2表示如果按照李某原说的来计算,她就不活了。李某原说不活就不活了,他陪她一起。李某原问去哪里,闫某2说去楼顶。李某原让闫某2先走,闫某2让李某原先走,于是当晚23时左右,李某原与闫某2离开xx酒店房间,李某原在前,闫某2在后,从xx酒店楼梯上到xx酒店楼顶。
到达楼顶后,李某原说他从靠近马路这边跳,问闫某2跳哪边,闫某2说从靠近宿舍那边跳。xx酒店楼顶有护栏,护栏上有铁丝,闫某2说她上不去,让李某原帮她找个东西垫脚。李某原在楼顶楼梯口找到一张桌子并搬到护栏边上。桌子搬好后,李某原让闫某2先跳,闫某2让李某原先跳。李某原就爬上靠近马路的护栏,一只脚在护栏里面,一只脚在护栏外面,做出要跳楼的假象。李某原看到闫某2踩上桌子翻越护栏要跳楼时,就从护栏上下来,跑向闫某2那边,想制止闫某2跳楼。而此时闫某2身体已经翻过护栏外,双手抓着护栏上的铁丝,双脚悬空。李某原抓住闫某2双臂试图将其拉上来,并大声呼喊救命,持续了一会儿后,闰琼琼松开双手,李某原无力坚持,闫某2从楼顶坠落,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闫某2系生前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被害人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出诊病历记录、xx酒店开房消费清单、押金单、房某等;2.证人证言:肖某、叶某、黄某、何某2、闫严磊、江某、邹某银、邱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闫严磊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指认现场录像、讯问录音录像、讯问执法仪录像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原漠视他人生命,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1、王某、何某2、何某1要求判令:1、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原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李某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761954元,当庭变更为1591884.5元;3、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良益宾馆对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李某原当庭辩称其没有教唆,虽然其提供了垫脚的桌子,但没想过被害人会自杀,一直认为她是赌气,其认为其的帮助是过失的,无心的。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原获悉闫某2隐瞒婚姻状况后提出与闫某2分手,是闫某2先说不活了,被告人李某原只是附和陪她一起去,被告人李某原并没有要求提议自杀。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原教唆闫某2自杀事实不成立。
二、被告人李某原虽听到闫某2说不活了,但始终认为闫某2只是讲气话,是在跟他赌气,吓唬他,并不相信闫某2真的要自杀,所以才有按闫某2的意思陪她上楼顶和帮她搬桌子的行为。李某原也没有预见到陪闫某2上楼顶和帮她搬桌子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闫某2爬上楼顶护栏后并没有跃身跳下,而只是双手抓住护栏将身体悬空,后又挣扎想爬回楼顶,终因体力不支才坠落身亡,说明闫某2并没有自杀意愿,这与李某原判断闫某2说不活了是跟他赌气是相符的。
四、当李某原发现闫某2身体悬空情况危险时,并没有见死不救,而是立即跑过去拉着闫某2的双手臂,试图将她拉上来,并呼叫求救。李某原对闫某2积极施救的行为充分表明他并不希望闫某2自杀,也没有放任闫某2自杀。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原主观上并没有帮忙闫某2自杀、剥夺闫某2生命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原与被害人闫某2为情侣关系。2018年3月8日上午,李某原从闫某2同事处得知闫某2已有婚史。当日l8时左右,李某原与闫某2在深圳市宝安区燕某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xx学校门口附近见面。随后,二人乘坐电动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xx酒店开房。
在xx酒店房间,因为隐瞒婚史以及双方交往期间的费用问题,李某原和闫某2发生了争吵。李某原提议分手,闫某2表示不活了,李某原说不活就不活了,他陪她一起。李某原问去哪里,闫某2说去楼顶。李某原让闫某2先走,闫某2让李某原先走,于是当晚23时左右,李某原与闫某2离开xx酒店房间,李某原在前,闫某2在后,从xx酒店楼梯上到xx酒店楼顶。
到达楼顶后,李某原说他从靠近马路这边跳,问闫某2跳哪边,闫某2说从靠近宿舍那边跳。xx酒店楼顶有护栏,护栏上有铁丝,闫某2说她上不去,让李某原帮她找个东西垫脚。李某原在楼顶楼梯口找到一张桌子并搬到护栏边上。桌子搬好后,李某原让闫某2先跳,闫某2让李某原先跳。李某原就爬上靠近马路的护栏,一只脚在护栏里面,一只脚在护栏外面,做出要跳楼的假象。李某原看到闫某2踩上桌子翻越护栏要跳楼时,就从护栏上下来,跑向闫某2那边,想制止闫某2跳楼。而此时闫某2身体已经翻过护栏外,双手抓着护栏上的铁丝,双脚悬空。李某原抓住闫某2双臂试图将其拉上来,并大声呼喊救命,持续了一会儿后,二人无力坚持,闫某2从楼顶坠落,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闫某2系生前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被害人户籍材料。
3、抓获经过:2018年3月8日23时30分许,燕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跳楼,遂出警至警情地点,发现一名男子抱着尸体,经过了解该名男子自称为死者闫某2的男朋友李某原,双方相约自杀而发生坠楼事件。2018年3月9日0时许,该所民警遂将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李某原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3月9日02时30分许进入办案区。
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1)侦查人员提取并扣押了李某原搬给闫某2用于跳楼的蓝色桌子一张。
(2)侦查人员提取并扣押了李某原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李某原于某益xx酒店的开房押金单、房某、银联签购单各一张。
5、手机号码为186××××4921(闫某2)的开户信息及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9日的通话记录。
6、手机号码为159××××6185、136004005487、136××××5466、136××××7930(户主均为李某原)的开户信息及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9日的通话记录。
7、闫某2的出诊病历记录4张:闫某2于2017年11月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1张及深圳市急救中心松岗医院分站出车单1张。
8、李某原签名辨认是其拨打电话给闫某2的通话记录截图,其开房的消费清单、押金单、房某。
9、李某原签名指认的案发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
(1)事发地点xx酒店的照片。
(2)18:30李某原在xx酒店门口、前台开房的视频截图。
(3)18:34二人先后进入房间的视频截图:李某原在前面进入房间,闫某2后进入房间。
(4)23:09房间门口楼道照片、楼梯口视频截图:两人出房间上楼顶,李某原走在前面,闫某2走在后面。
(5)李某原双手照片:李某原辨认手上血迹是其抢救闫某2时留下的。手背上的伤是其在楼顶上拉住闫某2时被闫某2抓伤的。
(6)二人登记入住的xx酒店前台和入住的8316房的照片。
(7)李某原指认楼顶天台护栏照片:李某原指认是其骑的栏杆、闫某2跳楼的地方。李某原指认闫某2落地的地方。
(8)李某原指认缴获的蓝色桌子就是其搬给闫某2垫脚的照片。
(9)李某原签名确认闫某2面部照片。
10、闫严磊签名确认闫某2面部照片、视频截图:图中穿蓝色衣服的女子是其妹妹闫某2,跟她同行的男子其不认识。
11、黄某签名确认视频监控截图。
12、江某签名确认楼顶桌子及放置处照片。
13、情况说明,侦查机关未能在桌子上提取到有效指纹。
14、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送检的一部荣耀9手机,无开机密码,不满足鉴定条件,无法提取手机数据,故未受理。
15、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现场勘查中的602房间,阳台位于闫某2下坠位置正下方,勘查民警在602阳台上发现可以痕迹,故将该房间认定为第三现场,后通过与被害人、被告人上、下楼梯录像核对,排除了602房间为作案现场的可能。
(二)证人证言
1、肖某:2018年3月8日晚上我正在宿舍休息,我的宿舍在塘下涌同富裕工业园的良益宿舍4楼411房。晚上23时10分许我在宿舍看手机,隐约听到有人在叫救命,于是我就起床走到阳台看是什么情况。我在阳台找声音来源,一抬头就看到宿舍楼对面良益商务宾馆楼顶墙壁外面有一个女的挂在外面,喊救命的是对面楼顶的一名男子。那名男子伸手拉着那名身体挂在良益商务宾馆墙壁外面的女子,刚好我又看到对面良益商务宾馆4楼阳台有人在,于是我就对着对面楼喊了楼顶有人需要帮忙。过了没一会那名挂在墙壁外面的女子从楼顶掉了下去摔到了地面。
我在宿舍4楼阳台看不清对面良益商务宾馆楼顶的人,只能看到人影,相貌动作不能分辨。我听到那名男子在叫救命,快来人帮帮我,他说快拉不住了。
我看到的时候从楼顶掉下去的那名女子身体已经挂在外面悬空了,然后我就在叫对面楼的人说他们楼顶有人需要帮忙。过了一会我就回到床头拿手机想拍下来。等我拿到手机就听到砰一声,跑回阳台时就看到那名女子已经掉下来摔在1楼地面了。
2、叶某:2018年3月8日晚上22时许,我当时正在塘下涌社区佳成厂员工宿舍410房的床铺上休息。当时躺在床上休息的时候,听到我们宿舍外面有人在喊救命。后来我就和我宿舍的另外一个同事跑到宿舍的阳台上去查看情况,就发现在良益宾馆的楼顶上有一个女子悬空在楼顶围墙外面,并且该女子当时双手还扣着楼顶围墙的墙沿。而且当时在楼顶上还有一个男子双手抓住该女子的双手手腕。并且这个男子还在不停地呼喊救命并一直鼓励该女子坚持住。就这样持续了大约3-5分钟,我听到该男子说了一句“我支撑不住了”,然后悬空在楼顶外的女子就掉了下去。并且该女子在从楼顶掉下去的时候我还听到了一声碰撞的声音。然后掉下去的女子就直接呈大字型不停旋转地掉入地下。后来我的同事拨打了120和报警。
该女子跳楼的楼层一共有6层,当时这名女子掉下去的时候是在6楼的楼顶(天台上),每层楼高3米左右。
3、黄恩洪:我住在松岗燕罗街道塘下涌xx酒店402房,在2018年3月8日那天晚上23时许,我在睡觉的时候听到有人喊救命。然后我就起来走到阳台上看发生什么事。当时我看到对面楼有很多人往我这栋楼看,这时我感觉不对可能是有人跳楼了,然后我就往楼顶跑。当我跑到六楼楼顶的时候,当时楼顶门是开着,而且靠左手边有一名男子上半身已经趴在护栏外面。当我准备过去帮忙的时候,那名男子已经起身往我这边跑下楼了。当时我心想肯定有人从楼顶掉下去了,所以我就没靠那边看。只是跟着那个男的往楼下跑。当我跑到楼后面时那里已经有很多人在围观了,而且我也听到那名男子在哭,所以我就没过去看,之后就回去了。
当我走到楼顶上时现场只有那个男的,看到他弯着腰趴在护栏外面半挂着,而他是否有拉着人在楼外面就不清楚了。
4、何某2:我和闫某2是夫妻关系,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2017年1月31日在老家过年因过年串门的事情吵架。我们双方都提出要离婚但是都没有真正协商过离婚的事情。后来我们两个分开出来务工,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分居到现在。平时偶尔会有微信联系。2018年过年的时候,闫某2回娘家过年,我在我家过年。我带着女儿去到闫某2的娘家和好的,但是闫某2也没有跟我回去。2018年03月09日派出所通知我闫某2出事了,第二天我就从沈阳来到深圳。
我不了解闫某2在深圳的情况,分居那段时间我大部分都在沈阳,也就是今年过年见过一次面,其他时间没有见过她本人。
5、闫严磊:我是闫某2的哥哥。2018年3月9日12时30分许,我接到我妹妹老公何某2的电话,他说接到燕罗派出所的电话说闫某2在松岗燕罗街道塘下涌这边跳楼死了。我接到电话之后,我就打燕某派出所的电话核实了情况。
我妹妹和何某2是在2011年或者2012年才结婚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他们有一个女儿今年6岁。在2017年初的时候她跟她老公何某2发生矛盾了,但是她跟她老公两人还没办理离婚。后来我们就接她回家了。她就跟我一起出来到深圳宝安区松岗这边打工。之后她在这边一直上班到2018年2月份的时候才辞职跟我回家过年的。直到过完年初六时候,我就先从家里出去上班了,她直到3月3日或者4日才从家里出来到深圳这边。从家里出来的时候她的情绪还是很正常的。到深圳龙华北站时我们一直电话联系。当时我问她住哪里她说住朋友家里,我也就没多问她也没说。第二天之后我联系她,她说已经回到她之前住的地方,并且她还说在这边找工作。直到3月6日那天我联系她,问她怎么样让她到我家里来。她说已经到大洋田这边了。后来没过多久,她说第二天去面试,所以她就没去了,之后我们就没联系了。但是我还是一直不放心她,所以今天早上8时许我打电话联系她,但她的电话无法接通。当时我连续打了好几个电话还是没人接。直到中午12时许,我接到她老公何某2的电话,说她出事了。
我不知道她是因为什么事情导致跳楼的,我怀疑她的死亡是有问题的。
6、江某:2018年3月9日笔录:2018年3月8日18时30分许,有一名叫李某原的男子过来我们xx酒店里开房,当时他过来开房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而且我也问他几个人住,他说是他自己一个人,所以我当时只登记他的身份信息开了一个房给他,房号8316。直到晚上23时许,塘下涌良益工业园的保安过来xx酒店一楼找我。他当时说话我没听清楚,我只听到他叫我报警,连续叫我几遍,我才听清楚他说后门楼顶上有人在跳楼,后来我跑过去看了一下,当时我看到有一个人在上面,而且那人还没有跳下来的。因为那时天比较黑,我没看清是什么人,于是我就跑回去打电话报警。在我报完警之后,再跑到后门口时已经看到地面上趴着一名女子,而旁边就几名男子在看着。其中有一个男子在哭,是8316房的客人李某原。后来警察及120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趴在地面的女子已经死亡了。这就是全部事情经过了。
跳楼的女子是以前跟李某原一起常住我们xx酒店的客人,那名女子跳楼之前,我有听到喊的声音,当时我在xx酒店3楼客房,我听到外面有人喊,喊什么没听清楚,后来我下楼看也没看到什么,之后保安过来找我报警,我才知道有人跳楼。之后我看了监控,才发现该女子是从xx酒店后门上去的。
民警给我出示了一张桌子的相片,大概是2018年2月15日之前,我上去楼顶检查热水问题,我见到那张桌子就放在楼顶楼梯间的夹缝处。这张桌子应该是4到6楼宿舍的人丢弃在那里的。
7、邹某银:我是闫某2的同事、朋友。闫某2是2015年10-11月的样子入职我们公司的,她刚入职那会儿是住在外面的,2017年5月份左右搬进宿舍来住的。她平时比较喜欢跑步,经常会约我们公司的同事一起跑步。下了班有空也经常爬山和逛街,她是那种阳光爱运动的女孩。在公司我有听到她随口说过一次轻生之类的话,说她好累,好想去放空一下自己,不想上班。她说的时候也像是开玩笑说出来的,我没感觉到她有想轻生或自杀之类的。她没有和我们说过她男朋友的事。
8、邱某(保安):我是塘下涌良益工业园的保安,2018年3月8日晚上值班,晚上10时至11时许,听到有人叫有人跳楼,在xx酒店楼顶,我就从xx酒店1楼往楼顶跑去,跑到xx酒店5楼时遇到几个人,他们是从楼上下来的,说是人已经跳下去了,我就随他们一起下楼,报告了工业园管理。5分钟后,我回到跳楼的地方,看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一个男的坐在地上抱着那个女的,我没靠近仔细看,没多久民警和医生都来了。
那个男的抱着那个女的在发呆,没有叫救命或报警之类的。我没有看出他想离开或跑的行为。
当晚只有我一人值班。
(三)被告人李某原供述和辩解
2017年04月份,我当时在塘下涌深宏电子有限公司上班,闫某2在罗田超思维厂上班。是在我们公司搞活动的时候认识的。当时我们相互加了微信,后来她约我出来吃饭,之后就经常往来的。过了一段时间,到了2017年7月份我们开始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03日我们去厦门玩了三天,回到深圳之后,到了11月初闫某2怀孕了,但是闫某2不想要孩子,我们后来去了松岗人民医院,闫某2做了人流。
2018年2月15日过年后,闫某2回老家之后就对我很冷淡了,就是联系少了。2018年03月3日我就主动打电话给闫某2问她为什么对我那么冷淡。她说她心情不好。2018年3月3日闫某2开始不接我电话,当时我一直打电话给她,然后她就开始将我拉成黑名单了,我就联系不上她了。后来我打电话到超思维公司的办公电话找闫某2,对方接电话的人问我是谁,我就回答我是闫某2的男朋友。但是对方告诉我说不可能,说闫某2已经结婚了,当时我还回答我不知道闫某2已经结婚。2018年3月8日下午的时候,我在燕川维也纳xx酒店附近的手机店办了一个新的电话号码,并打通了闫某2的电话。在电话里我问她是不是已经结婚了,她回答她很忙还说晚点给我回电话。后来她给我回电话说她在塘下涌众和花园,我当时就跟她说我去塘下涌找她。后来我就与闫某2在塘下涌金色桔园会所的台阶见到的闫某2。见面之后我和闫某2在台阶说话。我们聊天的内容是关于闫某2骗我说她在北京。我还问了闫某2有没有结过婚离异的事。当时闫某2跟我说已经结婚但是已经离异了。后来因为有些冷,我和闫某2说找个地方好好说一下。闫某2提议去塘下涌同富裕工业园的良益xx酒店。因为闫某2没有带身份证,我就跟她说我开好房间后你从后门上来房间找我。当时闫某2同意了。在良益xx酒店我登记了身份证开了一间房,房号8316。我开好房之后告诉的闫某2房号让闫某2上到的房间。去开房是在18时33分。有xx酒店开的消费收款单子。
在房间里我们说了大约4个小时的时间。我一直在和闫某2说她离异的事。我问闫某2为什么不告诉我她结过婚离异的情况。我和闫某2从2017年4月23号开始认识,一直到2018年2月份我给她买东西大概花了6-7千元,我说我们两个在一起花了2-3万元,这些钱要怎么算。我和闫某2说我接受不了她离过婚的事。我提议要分手,闫某2听到我这样说就对我说如果是这样她不活了。我就回答不活了就不活了我陪你一起去。我就问她去哪里。闫某2就说去楼顶,我就回答你先走。闫某2就对我说让我先走,于是我就开门出去往楼顶走,闫某2跟着我上去。
上到良益xx酒店楼顶之后,我问闫某2跳哪边。一边靠马路,一边靠近一栋宿舍楼。我说跳马路这边,闫某2说去靠近宿舍那边跳。然后我说行行,随你。因为良益xx酒店的顶楼有护栏,墙有1米2左右。闫某2说她上不去,叫我帮她找个东西垫脚。然后我在顶楼的楼梯口看到一个桌子,把桌子搬到了靠近马路那边的水泥护栏(护栏上有铁丝)说靠近马路这边跳。闫某2坚持跳宿舍楼那边。于是我就把桌子搬了过去。搬好桌子之后我说她先跳,闫某2叫我先跳。我就骑坐在护栏上面,一只脚在护栏里面,一只脚在护栏外面。当时我看到闫某2踩着桌子站到了桌面,我看着闫某2是真的想跳楼就急了,马上就护栏上下来,往她那边跑过去。这时候闫某2已经翻过护栏,双手抓在护栏的细铁丝上,身体已经悬空了。因为闫某2的手还拉着栏杆所以没有掉下去,我就从我的位置跑过去,双手拉着闫某2的双手臂,跟闫某2说求求她先上来。闫某2说她不想活了。我当时马上就边喊救命边劝闫某2上来。我说我错了,要她上来,但是闫某2不肯动。我就一直拉着闫某2的双手臂坚持,并且叫救命我女朋友跳楼了。后来闫某2说她手没力了,我也没力气坚持不住了。闫某2的手松开没拉住栏杆之后,我也因为没力气拉不住她,她就掉了下去。
闫某2掉下去之后我跑下楼到闫某2掉下去的地方,看到她头部出血,我就抱着她喊人过来帮我。后来有一个穿着保安衣服的过来告诉我已经打120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之前我就被民警带离现场了。
我没有想过跳楼,只是赌气随口说的,没想到她真的会跳楼。因为她没和我说她离婚的事,我接受不了,我说了要分手,她说如果我坚持要分手她就不活了。
我拉住她的时候她没有挣扎,就是两只手拉住铁丝,身体贴着墙,脚是悬空的。我抓住了她双手的上臂,因为有羽绒服,很滑。
闫某2跳楼使用的桌子是闫某2说她上不了护栏,让我找的。我在楼顶的楼梯口找到的,然后搬到的楼顶墙边。我当时以为她说的是气话,感觉她不会跳楼,所以我就去搬桌子。
闫某2说她不想活我以为是玩笑话,没想过她真的想自杀。我对闫某2说的不想活是气话,不是真的想自杀。
我没有看到她身体如何悬空的,我看到她爬到桌子上的时候我赶紧从护栏上下来,等我转过身,就发现她的身体悬空了,没看到她如何翻过去的。
我们在房间时我跟她说我接受不了她结过婚,提出要分手,她说如果这样的话她就不活,我说她不活我就陪他一起,我以为她说的是气话,所以也跟着一起说气话。我没有想过她真的会跳楼,我感觉她不是真的要跳楼,因为我们之前也发生过矛盾,她也说过她不想活的话。
我的右手手背外侧有些擦伤。可能是我从护栏上面下来的时候弄伤的,也有可能是我抓她的手臂她掉下去的时候刮到的。或者是我下楼的时候在楼梯上撞到的,这个我真记不清了。
我手上的血迹是当时我到楼下的时候,看到闫某2躺在地上,头部正在流血,我就赶紧过去抱着她,用手按住她的伤口,等医生过来抢救。当时她身体还在抽搐,头部一直流血。
后来我发现闫某2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时候,我就也有寻死的感觉,然后我就跑到xx酒店旁边的一个餐厅的后厨,在那里发现有一把菜刀,想去拿,但是被人先一步拿走,我就没有拿到。后来我就又回去闫某2躺的位置,继续在那里喊救命,当时有人跟我说已经拨打120电话了。
我和闫某2上楼以后,我们俩各站一边,我就问她到底怎么跳,是跳靠近马路的这边还是靠近宿舍这边,她说想跳宿舍这边,我就说行,你想跳哪边都行,说完以后我就从我的那边走到她这边,她就说她爬不到护栏上面去,让我帮她找个东西垫脚。我说你开玩笑,你这样的话岂不是好像我逼着你跳。她还是坚持让我帮她找,我就打开诺基亚手机手电筒,她指着楼梯口说那里好像有个箱子,我走过去看了一下,发现是一个桌子,我就说这是个桌子,边说边把这个桌子就拿过来了。然后就把桌子放在她身旁。放好以后,我就问她你先跳还是我先跳,她说让我先,我就直接走到旁边的护栏那里,然后骑上去,一只脚在外面悬空,一只脚在里面,这个时候我看到她踩着桌子就爬到护栏上面去了,我就马上翻身下来,跑到她旁边,这个时候她的整个身子已经在外面了,双手紧紧地抓住上面的钢筋,我就用手抓住她的上臂位置,说我错了,不要跳楼好不好,边说我就边使劲把她往上拉,她说她不想活了,我使劲把她往上拉但是拉不动,我就开始喊救命,第一个我看到的人是在对面二楼还是三楼的一个男子,当时他在四处张望,可能没看到我们,接着我又看到第二个人从厂门口往里面走,我就朝他喊救命,说我的女朋友不想活了,这句话我连着重复了很多次,就这样我拉着闫某2过了几分钟的样子,这句话说完大概十来秒的样子,她就松手了,我也拉不住她,她就这样掉下去了,我也就马上往楼下跑,就在我转身的一瞬间,我看到有人站在我的身后,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到的,我没有理他,就一直往下跑,跑到底楼的时候就看到闫某2躺在地上,人在抽搐,头上面正在流血,我就用手抱着她,然后朝周围喊谁帮我打一下120,后来闫某2的血越流越多,再后来血就基本凝固了,当时我也不想活了,于是我就把她放下,然后我就走到旁边一个饭店的后厨里面,准备拿刀自杀,结果当我看到一个菜刀时,正准备拿刀就被人抢走了。后来警察和医生都到现场,医生说没救了,然后就拿白布盖上了。
我之前的笔录没有说到最开始闫某2让我搬东西的时候我有过拒绝的行为是因为之前我太紧张了,这个细节被我忘记了,我现在又记起来了。
(四)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闫某2系生前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死者闫某2阴道拭子未检出人精斑;602房阳台瓷砖表面距西墙32厘米处的擦实物未检出STR分型。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2、辨认笔录,李某原辨认出闫某2;闫严磊辨认出其妹妹闫某2;江波辨认出在其宾馆开房的李某原。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燕某所路面监控,证实被告人及死者前往旅馆的路途情况。
2、良益旅馆内部一至四楼及门口的视频监控录像,证实:
(1)2018年03月08日18时15分,被告人李某原与死者闫某2到达良益商务旅馆,在旅馆大堂登记开房以及上楼的情况。
(2)2018年03月08日23时10分上天台前,被告人李某原在前,死者闫某2在后分别上楼。2018年03月08日23时15分55秒,被告人李某原下楼。
(以上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分01秒)。
上述各项证据,均在庭审时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原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李某原是否有教唆被害人闫某2自杀的问题。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原是否有教唆闫某2自杀,目前主要根据其供述,因此其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是本案的关键,在此只能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分析。首先,李某原案发后到庭审期间的多次供述都基本稳定一致,其在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其次,其在案发后的第一次供述中称闫某2“对我说如果是这样她不活了,我就回答不活就不活了,我陪你一起去。我就问她去哪里,她就说去楼顶,我就回答你先走,闫某2就对我说让我先走,于是我就开门出去往楼顶走,闫某2跟着我上去”。虽然二人争吵的内容仅有李某原一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但根据良益旅馆案发时楼梯间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在上楼顶时,确实是李某原在前,闫某2在后,与其供述一致。第三,其称闫某2跳楼时,其有去栏杆处抓住闫某2的双手不让她掉下去并喊救命,对此有目击证人肖某、叶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综上,本院认为李某原在案发后的供述可信度高,应予采信。根据其供述,其并没有教唆闫某2自杀,而是闫某2主动提出“不活了”并要去楼顶。闫某2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轻易在短时间内被他人教唆产生自杀意图,但结合其案发前故意躲避李某原不与他见面,到李某原得知其隐瞒婚史后想办法联系上她相约见面并发生争执的这一情感变化过程,不排除其因情感问题而产生自杀念头的可能性。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原有教唆闫某2自杀的行为。
二、关于李某原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实李某原有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但足以认定其有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虽然李某原辩称其当时以为闫某2只是赌气不会跳楼才去搬桌子的,但在经历了前期二人的争吵之后,其对闫某2搬桌子的要求不但不拒绝,反而帮助她把桌子搬过去,且作势要从另一边栏杆跳下去,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被害人自杀的念头,也使得被害人顺利爬上栏杆并翻过去坠楼而亡,因此其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原帮助他人自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李某原教唆他人自杀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有关李某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李某原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起帮助作用,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李某原案发后留在现场,待警察到现场后主动如实交代案发事实经过,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李某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1、王某、何某2、何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良益宾馆承担赔偿责任,因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良益宾馆并不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也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故关于原告人闫某1、王某、何某2、何某1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人要求判令赔偿丧葬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数额低于相关规定的标准,原告人一方在法庭审理时提请希望法院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故本院核算丧葬费为人民币75222元。关于原告人要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7600元的请求,这些费用是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所必然会产生的费用,且要求数额合理,本院对原告人的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故各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82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执行至2026年3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原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1、王某、何某2、何某1各 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82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1、王某、何某2、何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 华
审判员 杨 爱 云
审判员 何 远 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丘国栋(兼)